额度规定:
1.贷款最低额度为单独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4倍
2.每月还贷额度不超过单独申请人缴存基数或与共同申请人每月缴存和的50%
3. 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中取其低值
4.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倒数3年以上未萃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合乎前款规定之要求。
资质拒绝:
1.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或非户籍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 在异地低收入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出售首套自寄居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还包括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以上两点规定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4. 申请人和计算出来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倒数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人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拆分计算出来
5.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偿还公积金贷款
6.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照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计算出来套数